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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
2020-05-09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党的纪律处分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对违纪党组织的处分:二是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对违纪党组织的处分有两种形式,即改组和解散: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有五种形式,即警告、严重警告、搬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里主要讲对违纪党员的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对错误性质不严重,轻微违纪的一种告诚、警告,是党内较轻的两种处分,两者也有轻重之别。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撤销党内职务。《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撒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做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留党察看。《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侠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开除党籍。党内最重、最高、最严厉的处分,适用于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给党员以开除党籍处分,要报县或县级以上纪委批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党章明确指出:“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根据这一规定,在掌握“严重”这个界限上,一般是以党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拘役、营制以及其他更轻的刑罚,不附加剩夺政治权力为限。在这个限度内,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可以开除党籍,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予党的其他纪律处分。但对严重经济犯罪、媧卖淫的以及行政受开除公职处分和被劳动教养的,即使在这个界限内,也要一律开除党籍。被开除党籍的人,只要改正错误具备了党员条件,经过长期考验,可以重新入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法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2020-05-09
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党章明确规定,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报上级党委审批。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预备党员的转正党章明确规定,“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党组织将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上级党委批准,不予承认。
2020-05-09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应当从已经向党组组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各方面比较优秀,接近或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申请人中来确定。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方法,采取党员推存、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应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报上级党委备案。二、制定入党根极分子培养教育计划申请入党的人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应当对其加强培养和教育,并结合每个入党积极分子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培养教育计划。其基本方法是:指定与入党积极分子有密切联系的1至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以经常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帮助和教育。设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是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负责的表现,也是党组织对党负责的表现。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应当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能够在实践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并且与入党积极分子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有密切联系的正式党员担任。三、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人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四、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2020-05-09
党内的各种活动都属于党的生活。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一部分主要包括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联系、管理的一个重要渠道,是依托党小组、党支部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的活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大致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1)进行党员教育;(2)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3)发扬党内民主;(4)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5)发展党员;(6)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7)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开展有益治动。目前,起点人力党支部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和形式:1、“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党支部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三会一课”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每个党员都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党费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2、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会前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逐一整改落实。3、谈心谈话制度。党支部时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4、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或除名。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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